开云官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部署要求及相关部委出台配套政策文件,广州“依法征收、净地出让”城中村改造新模式迎来重大发展机遇,迈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通过广州民营科技园核心区补充地块征拆,保障广州民营科技园核心区电力、河涌、道路等迁改和建设用地,加快推进广州民营科技园核心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方案》共十二章五十二条,主要围绕“总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留用地”、“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占、借地补偿”、“其他财产征收补偿”、“评估”和“附则”等章节展开阐述。具体为:
第一章明确了《方案》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为广州民营科技园核心区补充地块项目涉及的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收补偿。
第二章明确了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标准以及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标准等。
第四章明确了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兑现方式、留用地再次被征收、留用地开发补助等。
第五章明确了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包括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及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集体物业租金补偿、搬迁奖励、清退义务等事项及不予补偿的情形等。
第六章明确了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包括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方式、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及征收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时搬迁奖励、配合搬迁奖励等事项及不予补偿的情形等。
第七章明确了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事宜,包括安置对象及条件、安置形式、安置面积确定、安置房的回购价格及申购价格、特殊情况、安置房面积差异处理、安置房选址及选房顺序等。
第八章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适用范围、类别及补偿标准、按时搬迁奖励条件及补偿对象等。
第十章明确了其他财产征收补偿,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征收补偿,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特殊财产征收补偿等。
第十二章明确了包括权属争议的处理及不可分割的建(构)筑物及鱼塘的补偿、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限期交付土地及房屋、产权注销(变更)手续要求、对骗取拆迁补偿款、妨碍公务、扰乱公共秩序者依法追究责任等。
本《方案》落地实施后,加快推进广州民营科技园核心区城中村改造。一方面,将改善人居生活。通过项目带动,推动征拆成果转化,打造高品质的安置房,大幅改善广州民营科技园及周边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同时,通过引进高端产业,提升区域的就业率和居民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优化产业布局,拉动投资增长。通过项目征拆扩容,极大释放广州民营科技园园区优质土地资源,有效拓展用地空间,推动广州民营科技园产业向高端化、集群化迈进,提升整个园区的产业竞争力。新的产业建筑和配套设施陆续建设,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和完善,拉动园区内的投资活动,同时吸引外部投资资金的流入,为园区工业经济增长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据《民用建筑设计标准术语》第2.4.7条和2.6条规定,女儿墙是指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因此女儿墙应为建筑物的部件与构件,不再另行补偿。化粪池属于主体结构配套的附属设施,已包含在补偿安置方案指导价标准内,不再另行补偿。
(二)住宅和非住宅如何定性?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就是住宅吗?简易结构、钢结构(M)/钢、钢筋混凝土结构(N)可以认定为住宅吗?
1.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由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等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kaiyun官方。仅指框架结构(A)/混合结构(B)/砖木结构(C),不包括简易结构、M/N结构。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的认定,应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房屋现场详查等情况最终确定;
2.关于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是否属于住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关于“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的规定,宅基地用于农村村民建住宅,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一定都是住宅。对于在宅基地上建成的仓库、厂房等建筑物,不是供农村村民家庭居住使用,故不属于住宅;
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规定,明确“一户一宅”标准按如下规定认定:
1.“一户”的认定。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2.“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